关于开展2023年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专项)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郭红梅发布时间:2023-06-15浏览次数:311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23年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立项的通知》(浙教办函【2023172号)(附件1)文件,现就我校开展2023年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专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读专业学位研究生,且距离毕业时间不少于1年。作为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每人只能同时在研1个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项目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研究者。

二、申报程序及时间安排

1.请项目申请人认真填写《浙江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申请书(2023年版)》(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书》),提交所在学院。

2.各学院根据《学院推荐名额》(附件3)进行排序推荐。培养学院请于2023630前将推荐的申报材料与推荐意见递交到研究生院培养办(行政楼206),电子版发送至邮箱:lj2018@hdu.edu.cn,逾期不予受理。

3.申报材料要求:

1)《申请书》(纸质版1份、电子版)

   (2)《浙江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4,排序推荐,纸质版1份、电子版)

4.评审确定的立项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教育厅科研项目的要求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报送。各项目负责人务必在2023922前登陆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管理平台www.ky.zjedu.gov.cn)上传《申请书》,确保与纸质申请书一致,不一致的,不作为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

三、项目的监督管理与结题

1.2023年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专项限额30项,其中,理工类项目资助经费一般1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资助经费一般0.5万元。鼓励学院、学位点和导师给予配套资助。按照省教育厅限额推荐要求,学校将组织专家评审等程序,择优推荐,经公示后,报校科研院。

2.高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专项的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研究生导师应当同时作为项目组成员,加强对研究生的指导,督促研究生按时按计划推进项目研究工作,并于毕业前及时进行结题。

3.各立项项目结题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确定项目限额数的重要指标

四、项目验收要求

1.项目结题验收的成果形式、数量需要达到立项申请书中的预期成果。

2.预期成果的学术论文必须正式公开发表,录用通知、清样稿、网上打印稿均不能作为项目成果。论文内容应与本课题研究相关,且标注项目资助信息、统一的立项号,否则不能作为项目成果进行验收。

3.项目负责人须有作为第一作者(完成人)的成果。

 

联系人:刘老师

联系电话:0571-86919141


附件1.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23年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立项的通知(浙教办函〔2023〕172 号).pdf

附件2. 浙江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申请书.docx

附件3. 学院推荐名额.xlsx

附件4. 浙江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申报汇总表.xlsx


 

 

                                                      研究生院

                                                   2023614